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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6 点击数:
案例1梁先生于2013年10月18日为儿子小梁出售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爱人随从》保额10万元,《可选爱人随从车祸损害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险费3000元,缴付10年,确保30年,满期归还所缴保险费。如再次发生自驾或公共交通车祸,为总计保额的15倍支付,即300万元。
2014年07月26日,小梁因驾驶员小型轿车再次发生车祸身故,2014年10月08日向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人身故赔偿,经保险公司赔偿工作人员核实,被保人出险有误,证件及各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齐全有效地,合乎支付条件,于2014年10月15日支付梁超的身故受益人保险理赔金300万元。小梁,男,29岁,父母同在,未婚,育有1儿子1岁,工作情况较好,为家中顶梁柱,本次在车祸中意外身故,但因为保险意识强劲,出售了阳光保险的自驾、公共交通意外险,取得300万元巨额理赔款,死者虽薨,确实也能让生者因保险支付能很好地生活下去。
近些年随着汽车的大量普及,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每年呈几何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是导致人非正常丧生的最主要因素,类似于小梁这样因车祸身故的家庭支柱人员不在少数,保险虽然无法避免车祸的再次发生,但是如果出售了保险,那么最少可以让死者的家庭会因死者起身,造成生活无法继续下去。这既是一份责任,也是一份确保。案例2戴女士于2008年11月25日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产品《财富双账户》保额20万元,《可选万能提早保险费轻疾》保额10万,年缴保险费6000,确保终生。
戴着女士于2014年03月11日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病左侧甲状腺微小癌,于2014年6月13日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人根本性疾病保险金,经理缴人员核实后,戴着女士本次合乎根本性疾病支付标准,于2014年6月20日向戴女士支付根本性疾病保险金18万元。戴着女士,女性,38岁,未婚,并且有小孩,工作情况在患病前较好,单位定期身体检查找到有甲状腺结节,后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后,发病甲状腺微小癌,第一期化疗费用6万元左右,先前化疗等,预计还须要10余万元。近年来,癌症逐步南北低龄化,而且化疗费用便宜,多数家庭无法忍受得起,保险虽然无法防治癌症的再次发生,但是可以让人在患病时有精神地到医院展开大力化疗,会因为没治疗费而只能退出医院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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